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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計收作業新制 106.12.14生效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106.11.02)發布健保承字第1060030680號,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自106.12.14生效。

自 106 年 12 月保費起(含追溯異動者),保險對象以當月最後一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但依法應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居留期限屆滿、失蹤滿 6 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含當月最後一日退保者)。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

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一)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死亡。
  (二)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


以106.12的保費計收為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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