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6 年 12 月保費起(含追溯異動者),保險對象以當月最後一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但依法應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居留期限屆滿、失蹤滿 6 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含當月最後一日退保者)。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
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一)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死亡。
(二)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
以106.12的保費計收為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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