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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商品盤損 三個管道



尚未賣出的商品,可能會因各類原因而耗損,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營利事業想列報商品盤損,除非商品本身容易自然耗損,否則必須在期限內報請國稅局調查,或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才能合法認列。

官員表示,通常可以合理列報盤損的商品,類似於化學藥品、液體等,容易自然耗損的商品類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如果列報此類盤損的營利事業,本身會計制度健全,實地盤點商品存貨時,發現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即便未提出相關證明,還是可以在商品盤損率1%以下的限度內,認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但其實大部分的商品,都不能直接這樣列報商品盤損;官員表示,最近查核就發現有間家電業者列報錯誤,該公司於107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列報商品盤損50萬元,但其實像家電這種產品,照理說不太會「自然損耗或減失」,又沒有額外出具相關單位的盤損證明,因此國稅局最後認定不符商品盤損規定,將相關費用剔除補稅。

官員表示,業者可能會認為,家電歷經長期保存,也可能會因為各種非自願因素,導致故障或無法正常使用,其實這類情況可以走災損認定,或是報廢等程序,都比列報盤損還要適用。

官員表示,認列盤損要循一定的程序,業者可以從三個管道著手:

第一,可以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轄區稽徵機關調查
第二,可以委託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
第三,如果營利事業的年度所得稅申報案,本身就有會計師的查核簽證,那麼列報盤損也是合格的。

資料參考: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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