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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期和實際請款日期不一樣時,該以哪個日期為先

當中小企業一般在處理會計實務過程當中,常常遇到:如果發現憑證上的發票日期與實際請款日期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進行呢?實務上財會專家會認為,我們應以發票的日期為先,並進行入帳。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當權責發生制下,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因此,銷售商品時,還是應以出貨日(一般情況下即為發票日)作為銷貨收入認列時間點。

 

一般來說,以下是中小企業應該遵循的步驟:

1. 確認發票日期:當商品或服務交付給買方,並開立發票時,該日期即為會計事項發生日,應即時記錄於會計帳簿。

2. 記錄請款日期:請款日期通常是賒銷狀況下的付款要求日,可能是月結30天或其他雙方約定的交易條件,這是沖銷公司應收帳款之日期。

3. 進行入帳:在發票日期,應將銷售收入記入「應收帳款」科目;而在實際收到款項的請款日期,則將相應金額從「應收帳款」轉入「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4. 年底調整:若在年底時,有費用已經確定發生但尚未請款,應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將這些費用預估並入帳,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所以說,中小企業在處理發票日期與實際請款日期不一致的情況時,應以發票日期為主要入帳依據。這樣做可以確實讓會計記錄保有一致性和準確性,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並為企業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訊。此外,透過嚴格遵守會計法規,企業還能夠在稅務申報時展現出合法的一面,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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