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當前疫情,員工旅遊目的地或其是否就旅遊內容以實情相告,均屬於個人私事,對公司沒有實質影響,甚至公司也無權過問;但在疫情大流行的非常時刻,企業出於監控職場安全的目的,確實可以過問員工旅遊史。
一般來說,企業既有的工作規則不會明定針對疫情的規範,像是在大規模傳染期間隱瞞出國應遭懲處等條文。但是,企業工作規則通常還是會有基本的工作規章,要求員工應遵守主管指示、適時報告、合理行事,不要對公司造成財產或人員人身傷害等條文。
員工若違反前述條文,公司就可能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主張員工隱瞞出國,造成公司內部產生傳染風險,或營運損失,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進行懲處,即逕予開除。
至於公司就員工不當行為的後續追究,通常有二類,一、員工應負之個人責任,公司得依相關規章記過、警告或嚴重者開除,二、企業因此受有財物損失,可以民法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向員工求償。
此外,近期多數企業紛紛祭出預防性的出國審查許可制。企業對於因應疫情而設立出國限制有所疑慮,擔心限縮了員工自由而觸法,但其實,許多法令或私人機制都會限制人身自由、隱私權。
基於自由的界限是「不傷害他人」,在疫情期間,企業為了保障工作職場安全,勢必需要調整自由的界限。律師事務所也通案建議企業進行三種作為,一、考慮在報給主管機關的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政策中新增明文規範,二、以公告方式知會全體員工,或以教育訓練警示,三、若員工執意出國,須簽切結書並自負後果。
公司若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確定是屬於最後手段。亦即,必須把一切事情都做到位,真的沒辦法把這個人留下來,才能開除。為了避免不教而殺,公司除明定工作規則及相關內部政策、張貼公告外,也可透過視訊會議進行教育訓練,說明防疫之重要,除了勤洗手戴口罩等基本要求,也應避免出國旅遊;如果員工行為未符合要求,造成公司損害則會有懲處。
總而言之,疫情期間,個人自由難免需要受到限縮,公司最好先把規則說清楚。台灣的勞基法一向保護勞工權益,企業若先將可能會被挑戰的點準備完善,後續如果需要終止勞工契約或向勞工求償損失,就會有比較明確的依據;當然不是為了後續打定主意要終止勞工契約或對其求償而設立規則,重點是在警惕員工避免做這些事情。
再者,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4款,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甚至辭職後也可以向公司索取資遣費用。
從這條法律條文來分析,可以看出員工及雇主都對於工作場所的安全都互相負有責任,不僅員工必須要注意,不能做出會造成公司或同事身體或財產傷害的事,同時雇主也有義務必須要去維護。
參考資料:經濟日報udn news
圖片來源:freephoto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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