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消費者採網路購物方式的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管理,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考量網路平台販賣的商品,如有違法的疑慮時,因無實體店面,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相關資料。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這次修法也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得採用包含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方式。由於現行條文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處罰,遭議緩不濟急,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基於公益和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這次修法增訂,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另保留現行規範,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行政院評估,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助於因應現代商業環境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新聞出處:自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