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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商品標示要注意,特殊性與一般性標示差異

隨著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文具業的購買模式也隨之轉變。網路購物已成為當今主要的消費方式之一,文具業者需要因應這樣的變化,同時妥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了達到此目的,《商品標示法》新法已於112年5月18日開始生效,其中不僅新增了標示義務人的要求,也正式將網路購物平台納入法規管理範圍之內。

民國112年《商品標示法》修法主要針對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做出了幾項重要修改。首先是增加了電子商務平台業者提供資料的義務,並增加了對於違反法律的罰則,同時也增加了對於違法行為的公開處置措施。另外,在「進口商品業者資訊標示」方面也有較大的改動。以進口商品為例,修法前後對於廠商資訊和時間資訊的標示要求有以下差異:

進口商品之廠商資訊
新法: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舊法: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時間資訊
新法: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舊法: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特殊性文具商品範圍: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

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如修正液、油性筆、印台等。
2.黏著類文具:如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如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等。
4.光學類文具:如雷射筆等。
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特殊性文具商品標示內容:

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應標示有效日期。
6.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
7.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
8.警告標示。範例如下表:

文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範例

1.修正液

【警告】應於通風良好處使用。
【警告】勿置於高溫或日照。

2.雷射筆

【警告】使用時雷射光勿對人眼睛。

3.快乾膠

【警告】應於通風良好處使用。
【警告】請勿吞食。


一般性文具商品範圍:前述特殊性文具以外之文具商品。

一般性文具商品標示內容:

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在文具業中,正確標示商品資訊至關重要,不僅是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更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透過掌握商品標籤的重點,企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和法律風險,同時提升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因此,對於文具業者來說,精準、清晰地標示商品資訊,是營運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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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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