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文/

經營秘技

如何透過清楚的玩具商品標示,讓家長買的更安心

隨著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玩具商品的購買模式也隨之轉變。網路購物已成為當今主要的消費方式之一,玩具商品業者需要因應這樣的變化,同時妥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了達到此目的,《商品標示法》新法已於112年5月18日開始生效,其中不僅新增了標示義務人的要求,也正式將網路購物平台納入法規管理範圍之內。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都算其範圍。

民國112年《商品標示法》修法主要針對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做出了幾項重要修改。首先是增加了電子商務平台業者提供資料的義務,並增加了對於違反法律的罰則,同時也增加了對於違法行為的公開處置措施。另外,在「進口商品業者資訊標示」方面也有較大的改動。以進口商品為例,修法前後對於廠商資訊和時間資訊的標示要求有以下差異:

進口商品之廠商資訊
新法: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舊法: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時間資訊
新法: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舊法: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國內製造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適用之年齡。
6.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7.警告標示: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8.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特殊警告標示範例如下表:

玩具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

警告: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壓力或公斤力/平方公分。

2.含有苯、甲苯或二甲苯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及(2)警告:有毒。

3.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4.玩具煙火

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於口袋中。


進口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委製商: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進口商: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4.原產地。
5.主要成分或材料。
6.適用年齡。
7.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8.警告標示: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9.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

正確標示商品資訊至關重要,不僅是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更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透過掌握商品標籤的重點,企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和法律風險,同時提升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因此,對於玩具商品來說,精準、清晰地標示商品資訊,讓家長安心是營運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

鼎新A1雲端進銷存+多規格管理
玩具商品只需定義主品類編號,同款不同色&尺寸的品項編號由系統快速產生,總類庫存一秒統計,報表清晰好管理!搭配電商訂單模組讓您一站式電商印單、出貨、庫存管理。立即免費試用,30秒快速開通!

參考資料:經濟部

以上內容喜歡就用力分享出去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