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
1.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3. 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所以營業人在開立月結發票之前,應先向所屬的國稅局進行報備,並取得核准。
除了開立月結發票需報備外,營業人還應該注意其他如銷售稅率、發票格式、免稅範圍等重要事項。這部分可參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只有在全面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營業人才能夠順利地進行業務活動,不僅保障交易透明度,也能避免因違規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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