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小微或新創企業的顧問,經常遇到老闆在營運過程常見的提問,如果,應收帳款逾期未收回,特別是拖延時間較長,像是當帳款超過兩年仍未收回,企業是否能認列為呆帳損失?會計該如何進行?彙整相關規定和建議作法,協助企業主能夠合法且妥善的安排處理。
何時可認列呆帳?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債權逾期超過兩年,且經催收仍未收回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企業須具備合法催收證明,包括:
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被退回(如拒收、亡故)
法院訴追證明(如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起訴等)
若債務人居住於海外或中國大陸,則需提供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佐證其營業地址。
會計分錄處理方式
當符合呆帳認列條件時,企業可依下列方式入帳:
如認列呆帳損失:
借:呆帳損失 $100,000
貸:應收帳款 $100,000
此筆損失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減少課稅所得。
若日後帳款追回,則需於收回年度列為收入:
如收回呆帳: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收入(或呆帳收回)$100,000
其他的注意事項與建議
催收紀錄完整:建議企業建立催收檔案,記錄聯繫方式、時間與結果,作為日後稅務查核依據。
提列備抵呆帳:即使尚未符合呆帳認列條件,也可依風險提列備抵呆帳,反應財務真實性。
避免遭否認損失:若無合法證明而提前認列呆帳,很可能會遭到國稅局否准並補稅處罰。
因此,催收應收帳款不僅是財務管理,更與企業資金流與稅務風險息息相關,小微企業應多多了解相關法律工具與會計制度實務做法,確認呆帳認列合法、合理範圍,除了保障財務穩健,更應遵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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