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實施在台灣,已經全面推行多年,但對於小微型企業或新創團隊而言,有時不免產生的疑問之一是:為什麼電子發票的抬頭不能寫上「團隊名稱」,而是必須使用公司或分公司名稱?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電子發票的買受人欄位必須記載統一編號與正式登記名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公開論壇中也有明確的回應:買受人資訊欄位需包含「買方」、「統一編號」及「地址」,且抬頭必須與登記資料一致。
也就是說,只有依法登記的公司、分公司或機關團體名稱,才能夠作為電子發票的買受人抬頭,若是僅以照「團隊名稱」或未登記的組織名稱,則不具法律可做為代表上的效力,所以也就無法作為稅務的憑證。
為何不能用「團隊名稱」?
法律主體認定:團隊名稱通常未在經濟部或稅局登記,缺乏統一編號,稅務上無法認定其為合法買受人。
稅務申報需求:企業申報營業稅或所得稅時,必須憑正式發票扣抵或列帳,如果是抬頭不符的登記資料,將可能導致稅務上產生爭議。
憑證效力:電子發票是法律憑證,必須能追溯至合法登記的主體,否則在稽徵機關查核時將不具效力。
分公司名稱的例外
分公司雖非獨立法人,但在稅務上有獨立的統一編號與登記資料,因此可以使用分公司名稱作為電子發票抬頭,這也是小微型企業常見的解決方式:若團隊需要獨立開立發票,可考慮設立分公司。
財會顧問因此提醒建議:新創團隊若需開立發票,應先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避免使用非正式名稱。抬頭與統編必須一致,否則可能造成稅務扣抵失敗,若是僅作為合作團隊或專案小組,建議可透過母公司或合作公司開立發票,避免法律風險,國稅局也提醒企業:電子發票的買受人名稱與統編是必要欄位,任何不符登記資料的抬頭,將影響有關憑證效力,假設還有疑義,應攜帶相關交易資料向轄區稽徵機關直接洽詢,以保障合法性。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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