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後,新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應該依新法標示。而新法生效前已流通進入國內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可不用重新標示,但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
本次《商品標示法》修法主要增加電子商務平臺業者提供資料之義務、增加電子商務平臺業者違反本法之罰則、增加電子商務平臺業者違反本法之公開處置等內容。另外在「進口商品業者資訊標示」的項目也有較大的差異,以進口商品為例,修法前後之廠商資訊及時間資訊的應標示事項差異如下:
進口商品之廠商資訊
新法: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舊法: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時間資訊
新法: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舊法: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關於「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的規定,經濟部說明,如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再進口,其委製商為國內業者,這種情況可以標示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因許多商品標籤貼紙一次印製量都很大,新法上路在即,業者必須更加注意趁早因應,依規定進行商品標示,產品才可於國內流通販賣,若有違法最重將遭罰20萬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也應選擇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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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經濟部商業司新聞稿、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品標示業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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