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證明聯」有哪些規定格式必需注意,我們做了歸納及整理如下:
一、格式一:
1.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經交易雙方合意,得免另附交易明細外,明細應自二維條碼以下裁切 。背面應提供領獎收據的欄位,或保留空白並提示應填寫資訊(詳圖1)


2. 買受人為營業人或經買受人要求記載統一編號:二維條碼下方接續列印交易明細,不裁切。(詳圖2)

3. 原則:以列印一次為限 。例外:發票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再次列印應加註「補印」字樣(詳圖3)

二、格式二:
限營業人與營業人、機關團體交易時適用。
1.寬度:21(±3%)公分 (含左右留白寛度)。
2.長度:29.7(±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
3.正面(第一面)應記載事項:不得增刪文字或變更記載順序。(圖4-1)
(1)電子發票證明聯。
(2)交易日期:日期(西元年-月份-日期)。
(3)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4)買受人為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其他組織團體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欄位名稱「買方」、「統一編號」應列印。
(5)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扣抵進項憑證之申報格式代號:
(5-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欄位名稱「格式」應列印。
(5-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無須列印格式代號惟應加註「不得扣抵」提示買受人。
(6)營業人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應條例式列印開立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4.交易明細得以表格方式呈現,記載事項如下:(圖4-2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單價乘以數量、銷售額合計、課稅別: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增列稅額、總計。
備註:如「代購」等其他依稅法規定應附記事項。


「電子發票證明聯」除了上述格式規範外,對於列印紙張也有一定的要求與規定,我們將於下一篇為您說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紙質規範喔!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本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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